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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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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 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二、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 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 四、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 五、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 六、備餐區:調奶及調理食品之空間。 七、用餐區:使用餐點之空間。 八、行政管理區:辦公、接待及保健之空間。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2. 2.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第一款應依收托規模、兒童年齡與發展能力不同分別區隔,第三款及第四款應與第六款及第七款有所區隔。
  3. 3.第一項各款空間,得視實際情形,依下列規定調整併用: 一、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得設置於第一款之室內空間。 二、第二款及第七款空間得合併使用;第五款及第六款,亦同。 三、第四款得設置於第三款空間。
  4. 4.第一項第四款應設有沐浴槽及護理台;第六款應設有調奶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8條,托嬰中心應具有特定的空間,包括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室、清潔區、廚房、備餐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和其他相關的必要空間。這些空間應該適當標示,並且根據收托規模、兒童年齡和發展能力的不同進行區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合併使用某些空間,例如第二項和第七款可以合併使用,第四項可以設置在第三項空間中。此外,根據第四項,應該在第四款設置沐浴槽和護理台,在第六款設置調奶台。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社會福利及兒童青少年事務部,於2015年11月23日修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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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規定:「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 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二、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