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8條,托嬰中心應具有特定的空間,包括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室、清潔區、廚房、備餐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和其他相關的必要空間。這些空間應該適當標示,並且根據收托規模、兒童年齡和發展能力的不同進行區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合併使用某些空間,例如第二項和第七款可以合併使用,第四項可以設置在第三項空間中。此外,根據第四項,應該在第四款設置沐浴槽和護理台,在第六款設置調奶台。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社會福利及兒童青少年事務部,於2015年11月23日修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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