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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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儲藏或其他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 2.托嬰中心場地位於山坡地或地形因素,使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深度解讀
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托嬰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及可能使用地下一樓的非兒童活動用途。其中,托嬰中心的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為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並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3條,托嬰中心為提供照顧0至2歲兒童之機構。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及相關要點,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局於2019年公告,並依該公告所制定之內容進行設置及管理。其中第7條規定托嬰中心的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及非兒童活動用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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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