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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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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儲藏或其他兒童活動之用途。
  2. 2.托嬰中心場地位於山坡地或地形因素,使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托嬰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及可能使用地下一樓的非兒童活動用途。其中,托嬰中心的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為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並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3條,托嬰中心為提供照顧0至2歲兒童之機構。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及相關要點,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局於2019年公告,並依該公告所制定之內容進行設置及管理。其中第7條規定托嬰中心的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及非兒童活動用途。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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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7 條規定:「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