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托嬰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及可能使用地下一樓的非兒童活動用途。其中,托嬰中心的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為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並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3條,托嬰中心為提供照顧0至2歲兒童之機構。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及相關要點,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局於2019年公告,並依該公告所制定之內容進行設置及管理。其中第7條規定托嬰中心的使用建築物樓層限制及非兒童活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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