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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2. 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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