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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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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2. 2.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托嬰中心的收托方式分為三種: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和臨時托育。半日托育指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日間托育指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臨時托育則是指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的人出現臨時情況而送托的情況。此外,臨時托育的時間不得超過半日托育和日間托育的時間範圍。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內政部兒少處網站)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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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6 條規定:「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