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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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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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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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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臨時托育:父母、
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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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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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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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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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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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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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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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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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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