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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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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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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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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兒童生活照顧。 二、兒童發展學習。 三、兒童衛生保健。 四、
親職教育
及支持家庭功能。 五、
記錄
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 六、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前項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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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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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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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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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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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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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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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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