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托嬰中心應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兒童發展學習、兒童衛生保健、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以及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服務。此外,如果托嬰中心已收托的兒童年滿二歲,尚未進入幼兒園,可以繼續收托,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範例參考:例如,如果一個托嬰中心提供兒童的生活照顧、衛生保健、發展學習等服務,並且提供家長親職教育支持,這就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所要求的服務範疇。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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