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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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 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不便之兒童及少年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這意味著機構應該配備符合衛生和安全標準的設施和設備,以確保兒童和少年的健康和安全。例如,應該提供適當的衛生設施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築設施,同時考慮到兒童和少年的特殊需求。 2. 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這表示機構應根據兒童和少年的特殊安全需求,適當地設計設施和設備,同時確保其良好的管理和維護。例如,在設計遊樂設施時,應考慮到兒童和少年的年齡、身體能力和安全需求,以提供安全且適合的遊樂環境。 3. 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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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