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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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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但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之選舉,仍應依
第六條
規定辦理。
前項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按得票數多寡之次序,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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