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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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但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之選舉,仍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 2.前項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按得票數多寡之次序,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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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了合作社選舉中當選及候補人的產生方式。根據這條法規,當選人的決定是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若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需要進行抽籤決定。如果當選人本人不在場,或者雖然在場但未抽籤的情況,則由會議主席代為抽籤。然而,對於理事會主席和監事會主席的選舉,則需要按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當選人和候補人的名單,需要由會議主席在場宣布並公告,根據得票數的多寡來排列次序。 這一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合作社組織運作及責任》,這本書對於合作社的組織運作、選舉程序等有詳細的解釋。舉例來說,如果在合作社選舉中有兩個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會議主席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的規定,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最終的當選人。
- 第六條條文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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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