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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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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命令被害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根據臺中家庭暴力專線重要報告資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所規定的親職教育輔導,可以包括教育父母如何辨識暴力行為,預防再發生犯罪的輔導。此外,根據新北市政府的實施情況,被命令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的人在108年時需完成16小時的課程。 家庭處遇計畫是指由主管機關依據個別情況制定的計畫,旨在改善家庭狀況,提供相關的輔導和支援服務。例如,在高雄市,專家會評估家庭狀況,並制定適合的處遇計畫,包括認知輔導教育和親職教育輔導等。這些計畫有助於改善父母的教養方式,以確保兒童和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和促進。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40713 制定)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511 修正)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因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近來已被不肖業者利用作為散播、播送性交易之訊息,爰修正本法,將其納入規範。

(1040123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宜加強其親職教育並增進家庭功能,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增訂。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511 修正)

因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近來已被不肖業者利用作為散播、播送性交易之訊息,爰修正本法,將其納入規範。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宜加強其親職教育並增進家庭功能,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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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