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機構應具有收容輔導三十人以上之規模。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少年輔導機構應具有收容輔導三十人以上之規模。參考資料為《少年福利法》第 12 條。根據該條規定,少年輔導機構在設置時應具備達到收容輔導三十人以上的能力和條件。如果一個機構無法達到最低要求的收容輔導人數,則不能被視為合格的少年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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