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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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照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將被害人轉交給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時,應附上報告(通報)單或其他相關資料。 這表示當有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事件發生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必須將被害人轉交給相關的地方政府機構處理。在轉交的同時,他們必須檢附報告(通報)單或其他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被害人的陳述、證據或其他相關文件。這可以幫助當地政府機構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況並進行適當的處理。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地政府機構能夠及時掌握有關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事件的相關資訊,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被害人的權益。這也可以協助建立一個更緊密的合作機制,讓司法警察官和地方政府機構能夠充分合作,共同打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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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