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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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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為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之審理、裁定偵查、審判,傳喚安置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護送被害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當司法機關進行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審理、裁定、偵查和審判時,如果傳喚被害人到場,該被害人的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護送被害人到場。這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安全地參與法律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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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司法機關為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之審理、裁定、偵查、審判,傳喚安置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