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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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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9條的規定:如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未善盡督促配合責任,致使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規定的輔導處遇及追蹤,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此處的輔導處遇及追蹤是指根據該條例對兒童或少年提供的支持、協助和關懷,以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作為範例,如果一名父母或監護人忽視了兒童或少年需要接受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定的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未妥善監督和督促該行為,導致兒童或少年無法接受必要的輔導和追蹤,那麼根據第49條的規定,該父母或監護人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鍰。這樣的罰金是為了促使父母和監護人認識到他們的責任,並確保兒童和少年能夠得到必要的支持和保護。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40123 全文修正)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輔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明定違反第二十九條強制性親職教育之父母或監護人等之處罰規定,其處罰輕重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父母或監護人等未盡職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輔導之處罰規定,俾其配合以落實追蹤輔導。

(1061215 修正)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五、第十六及第三十條條文之修正,將第二項第三句「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輔導處遇者」,修正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明定違反第二十九條強制性親職教育之父母或監護人等之處罰規定,其處罰輕重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父母或監護人等未盡職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輔導之處罰規定,俾其配合以落實追蹤輔導。

(1061215 修正)

配合第十五、第十六及第三十條條文之修正,將第二項第三句「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輔導處遇者」,修正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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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9 條規定:「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