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當中提到了本條例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對於「臺灣地區」的定義。根據這些條文,臺灣地區指的是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這表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與適用範圍包括這些地區。然而,具體這些地區中是否存在相關案例或法律裁決書的資料,需要參考相關資料進行確認。
- 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