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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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當警察及司法人員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詢問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的社會工作人員可以與被害人單獨進行會談。如果指定的社會工作人員無法到場,警察及司法人員應該記錄事實,並在不妨礙被害人身心情況下,直接送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訊問。 根據我能找到的資料,在臺灣,由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實施,有一個名為"弱勢兒少相關犯罪受害人關懷照護指引"的文件,這是一項針對處理涉及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犯罪案件所訂定的指導文件。該指引文件的目的就是要確保對受害人進行適當的關懷與照護,其中包括由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單獨晤談,以及在未有指定的社會工作人員到場的情況下,由警察及司法人員將被害人的訊問交由檢察官進行。因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是根據這個文件所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受害人的權益。
- 法人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訊問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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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