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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及司法人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詢(訊)問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得與被害人單獨晤談。
  2.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未能到場,警察及司法人員應記明事實,並得在不妨礙該被害人身心情況下,逕送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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