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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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監察志工無法得知網路業者的聯絡資訊,以致無法送達通知時,如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是避免迫在眉睫的危險情況,有必要進行即時處理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網路業者涉嫌在他們的網站上傳播兒童色情材料,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監察志工無法找到該業者的聯絡資訊來進行通知,如果這個情況被認為是即時處置必要且危險的,那麼相關的法規允許有關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手段,以阻止這個犯罪行為的發生。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即時強制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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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