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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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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監察志工無法得知網路業者的聯絡資訊,以致無法送達通知時,如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是避免迫在眉睫的危險情況,有必要進行即時處理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網路業者涉嫌在他們的網站上傳播兒童色情材料,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監察志工無法找到該業者的聯絡資訊來進行通知,如果這個情況被認為是即時處置必要且危險的,那麼相關的法規允許有關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手段,以阻止這個犯罪行為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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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