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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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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
  2. 2.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的二十四小時計算,是從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發出通知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時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在星期一下午2點通知直轄市主管機關,那麼二十四小時的計算開始於當時的下午2點,到星期二的下午2點結束。 2.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的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如果超過法定上班時間,則以次日上午計算;如果次日為休息日,則以休息日之次日上午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在星期一下午4點結束七十二小時的期限,而法定上班時間為星期二上午9點開始,那麼終止期限將會是在星期三的上午9點。另外,如果星期三是休息日,那麼終止期限將會是在星期四的上午9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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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