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的二十四小時計算,是從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發出通知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時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在星期一下午2點通知直轄市主管機關,那麼二十四小時的計算開始於當時的下午2點,到星期二的下午2點結束。 2.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的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如果超過法定上班時間,則以次日上午計算;如果次日為休息日,則以休息日之次日上午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在星期一下午4點結束七十二小時的期限,而法定上班時間為星期二上午9點開始,那麼終止期限將會是在星期三的上午9點。另外,如果星期三是休息日,那麼終止期限將會是在星期四的上午9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