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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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應通知法院裁定交付對象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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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當法院依該法第16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1款裁定不付安置的被害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法院將該被害人轉交給該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裁定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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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