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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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當被害人逾假未歸,或未假離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醫療與教育機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協助尋找被害人。協尋時若找到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評估情況並進行適當處理。當協尋的原因消除或被害人已年滿二十歲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出書面通知前述警察機關,要求撤銷協尋。 依據法律考量,該條文強調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協尋被害人的責任,確保當被害人失蹤時,能迅速通知警察機關進行搜尋。此外,該條文也提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找到被害人後應進行評估和適當處理,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福祉。最後,當協尋的原因不再存在或被害人已成年時,應將協尋撤銷,以終止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逾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協尋名詞
- 適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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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