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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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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假未歸,或未假離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醫療與教育機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協尋;尋獲被害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及當處理。
  2. 2.協尋原因消滅或被害人年滿二十歲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前項警察機關撤銷協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當被害人逾假未歸,或未假離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醫療與教育機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協助尋找被害人。協尋時若找到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評估情況並進行適當處理。當協尋的原因消除或被害人已年滿二十歲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出書面通知前述警察機關,要求撤銷協尋。 依據法律考量,該條文強調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協尋被害人的責任,確保當被害人失蹤時,能迅速通知警察機關進行搜尋。此外,該條文也提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找到被害人後應進行評估和適當處理,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福祉。最後,當協尋的原因不再存在或被害人已成年時,應將協尋撤銷,以終止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協尋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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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被害人逾假未歸,或未假離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醫療與教育機構者,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