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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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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
  2. 2.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四十五日內,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繼續安置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如果法院根據這項法規的第16條第2項作出有關需要安置的判決,則繼續安置的期間從第16條第1項的安置72小時後開始計算。 2. 根據本條例的第18條第1項規定的45天期限,從根據第16條第2項進行續安置開始計算。 我們可以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這個參考資料能夠提供法院依據該法條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具體指引。 Reference: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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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