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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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如果法院根據這項法規的第16條第2項作出有關需要安置的判決,則繼續安置的期間從第16條第1項的安置72小時後開始計算。 2. 根據本條例的第18條第1項規定的45天期限,從根據第16條第2項進行續安置開始計算。 我們可以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這個參考資料能夠提供法院依據該法條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具體指引。 Reference: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裁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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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