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不得隨案移送被害人。但法院請求隨案移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例规定,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不得隨案移送被害人。然而,如果法院要求隨案移送被害人,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不要求將被害人隨案移交,但如果法院認為必要,仍然可以要求將被害人隨案移送。 這一條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法院在處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相關案件時應該謹慎考慮,不隨意將被害人移送或公開暴露其身份。然而,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將被害人移送或公開其身份,這項規定可以被視為例外,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處理。 這項規定的範例可能是,在一個涉及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案件中,被告聲請法院裁定不隨案移送被害人,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然而,法院認為此案需要將被害人移送,以便進一步調查或保護被害人,法院可以要求隨案移送被害人。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