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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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當被害人因就學、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或其他因素,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遷離住居所且主管機關認為有續予輔導及協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例如,在一個兒童被性剝削的案件中,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讓他遷離住所,且主管機關認為他需要繼續接受輔導和協助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與其他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協調,以提供必要的支援。這可以包括協助被害人轉學、接受職業訓練、就業等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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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