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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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處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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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本條例所定的處罰由不同機關負責執行。具體來說: - 根據該條例第45條第1項,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處罰。 - 根據該條例第46條及第48條第3項、第4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發現某處屬於直轄市的管轄區域內發生了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案件,則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將負責執行相關處罰措施。同樣地,如果被害人居住在某個直轄市或縣(市),則該地的主管機關將負責執行相關處罰措施。 請注意,上述解釋僅基於提供的內容,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所推斷,並無法提供該條相關法規的具體解釋,以求精確理解應參閱法律文件本身或相關解釋解釋。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居所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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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