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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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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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4條規定了在各監獄、院所中實施收容人教化及輔導時應包含的內容。根據法規所提到的第一款至第三款,教育宣導內容涵蓋了性剝削的定義、相關法條、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預防性剝削的相關訊息。例如,在強制診療時,特別需要加強強制診療的對象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了解,以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這些內容也可以作為教育工作的參考,以提高收容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認識,並促進其改過自新。
- 收容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受刑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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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