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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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代為管理、處分之相關事宜,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老人被法院宣告需要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和處分財產,則由該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相關事宜。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前項事宜辦理情形提出執行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監護人或輔助人提出有關管理和處分財產事項的執行報告。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老人福利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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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