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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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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該條中提到了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定義,是指根據民法的規定,依順序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具體來說,根據民法第1109條,扶養父母親是子女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而根據民法第1122條,家庭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如果有多個子女需要扶養,可以訂立輪流扶養或由一人扶養其他子女以經濟支助的方式。這些規定和解釋可從民法和相關法律的判例中找到具體的參考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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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