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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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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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該條中提到了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定義,是指根據民法的規定,依順序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具體來說,根據民法第1109條,扶養父母親是子女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而根據民法第1122條,家庭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如果有多個子女需要扶養,可以訂立輪流扶養或由一人扶養其他子女以經濟支助的方式。這些規定和解釋可從民法和相關法律的判例中找到具體的參考案例。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條文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民法法規
- 老人福利法 第 14 條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22 條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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