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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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4條規定,當一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被接管後,該機構應在接管日起七日內準備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老人個案資料以及其他需要的文件,並交給接管小組。這些文件的準備和移交,是為了確保接管小組可以瞭解機構的狀況和運作,以便進行相應的接管工作。 參考資料: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行政院公報),1997年01月15日 - 「經濟部」,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31
- 福利機構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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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