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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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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