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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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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經機關(構)依法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的人員在計算員工總人數時,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予計入: 1. 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但仍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 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中的內容,當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且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也應符合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不計入員工總人數的規定。

  • 資遣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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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一、因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