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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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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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的人員在計算員工總人數時,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予計入: 1. 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但仍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 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中的內容,當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且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也應符合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不計入員工總人數的規定。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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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