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在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時,以整數為計算標準,即未達整數部分的人數不予計入。這意味著如果某個機關進用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一個整數,就不會計入進用義務的範圍內。例如,如果某個機關有 4.7 人符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資格,則根據此條例,該機關只會計算為 4 人進用身心障礙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