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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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機關(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和第2項所規定的標準,該機關(構)應在每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個月的差額補助費。 2.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每月製作差額補助費核定書,其中應載有計算說明,並通知未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支付差額補助費的機關(構)。 3. 前項通知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根據我所查找的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制定的施行細則,旨在確保機關(構)遵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根據這些規定,如果機關(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他們需要支付差額補助費,該費用將用於支援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將核定差額補助費並通知未支付差額補助費的機關(構),在通知的期限內,機關(構)需要支付相應的款項。 文章中的資料未提到第16條,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差額補助費名詞
- 繕具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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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