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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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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2. 2.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按月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差額補助費核定書,通知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
  3. 3.前項通知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機關(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和第2項所規定的標準,該機關(構)應在每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個月的差額補助費。 2.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每月製作差額補助費核定書,其中應載有計算說明,並通知未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支付差額補助費的機關(構)。 3. 前項通知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根據我所查找的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制定的施行細則,旨在確保機關(構)遵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根據這些規定,如果機關(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他們需要支付差額補助費,該費用將用於支援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將核定差額補助費並通知未支付差額補助費的機關(構),在通知的期限內,機關(構)需要支付相應的款項。 文章中的資料未提到第16條,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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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