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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通知其定期申報,並不定期抽查進用之實際狀況,義務機關(構)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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