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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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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所指的特種基金。這個基金專門用於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等服務,且必須進行附屬單位預算的編制。此外,該基金的會計事務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處理。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預算法第四條 - 直轄市、縣(市)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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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