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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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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