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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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所指的特種基金。這個基金專門用於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等服務,且必須進行附屬單位預算的編制。此外,該基金的會計事務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處理。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預算法第四條 - 直轄市、縣(市)相關法令規定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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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