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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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 二、日間活動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休閒活動服務。 八、社交活動服務。 九、家屬諮詢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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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服務給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人: 1. 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 2. 日間活動服務 3. 復健服務 4. 自立生活訓練服務 5. 膳食服務 6. 緊急送醫服務 7. 休閒活動服務 8. 社交活動服務 9. 家屬諮詢服務 10. 其他相關之服務 這些服務提供給身心障礙人士以滿足他們的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該指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這些服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得到保障。這些服務的詳細內容和執行方式將根據不同的福利機構和個別需求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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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