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供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定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得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之。
- 2.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場、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照護等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該法規定了以下兩個項目: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可以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者結合民間資源的方式來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和福利諮詢等服務。這些服務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提供他們所需的支援與協助。 例如,某個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為了滿足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照顧需求,提供了一個設備齊全的生活照顧中心,供他們居住和接受必要的照顧和支援。該機關也提供相關的福利諮詢服務,讓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成員獲得必要的輔導與指導。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設立:根據該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綜合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場、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和照護等業務。這些機構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根據不同目的和需求提供相應的服務。 例如,一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提供職業訓練課程,讓身心障礙者獲得就業所需的技能和知識。該機構也可以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就業機會給能力有限的身心障礙者。同時,該機構也能提供早期療育和醫療復健等服務,以幫助身心障礙者提高生活品質和身體健康。 以上解釋是基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內容,並參考最新法規以提供準確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條文
-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