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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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法規資料: 根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規定進行逐項解釋: 1. 第一項: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的定義 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是指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訓練,並持有合格犬工作證的犬隻。 舉例而言,若由一個專業訓練單位培養的導盲犬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後,取得合格犬工作證,則此犬隻便可被界定為合格導盲犬。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合格犬的訓練與品質,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地提供協助服務。 2. 第二項: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的定義 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以下簡稱幼犬)是指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訓練中,並持有幼犬訓練證明的犬隻。 舉例而言,若一隻犬隻正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進行導盲訓練,並已經取得幼犬訓練證明,則此犬隻便可被界定為導盲幼犬。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幼犬具備適當的基礎訓練,以便日後能夠成為合格導盲犬、導聾犬或肢體輔助犬。 3. 第三項:專業訓練人員的定義 根據本條第三項的規定,專業訓練人員是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頒發的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的人員。 舉例而言,若一位人員已經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的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則此人即被視為專業訓練人員。這項規定確保了訓練人員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和知識,以確保合格犬的訓練品質。 4. 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 根據本條第四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包括國際導盲犬聯盟、國際協助犬聯盟及其認可的訓練單位。 舉例而言,若一個訓練單位獲得了國際導盲犬聯盟或國際協助犬聯盟的認可,則該訓練單位被視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單位。這項規定確保訓練單位具有國際認可的水準和專業能力。 注意:以上解釋都是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進行的。 參考資料: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第六十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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