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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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具備以下資格者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 1. 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法人。 例如,一家在台灣註冊並合法運作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擁有這個資格。 2. 聯盟會員,或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 例如,如果一家訓練單位是國內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聯盟的會員,或者與聯盟會員有長達兩年以上的交流合作關係,則可以符合這個資格要求。 3. 聘有符合所對應訓練犬隻之專業訓練能力之專任人員;申請導盲犬訓練單位者,並至少聘有一名專任導盲犬指導員。 這意味著訓練單位必須聘請具有符合所需訓練犬隻專業要求的專任人員。特別是對於申請導盲犬訓練單位的情況,至少需要有一名專職導盲犬指導員。 4. 組織及財務健全,足以辦理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事項。 這項要求是對組織的運作和財務狀況的要求,確保訓練單位能夠適當地執行第六條至第九條的規定事項。 此外,第二款中提到的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指的是在申請認可前兩年內,訓練單位必須曾與聯盟會員交流犬隻並接受聯盟會員辦理的訓練師與指導員的培訓。 根據這項要求,訓練單位必須與聯盟會員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以確保訓練單位的專業能力和培訓水平得到保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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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