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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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合格犬與幼犬訓練及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配對使用。 二、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社會適應及宣導活動。 三、專業訓練人員招募、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 四、定期為合格犬及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遵守防疫及公共衛生相關規定,並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之指導。 五、定期追蹤評估合格犬服役情形及與使用者配對情形。配對第一年應每三個月追蹤評估一次,配對一年以上應每年追蹤評估二次,每次追蹤應填寫評估紀錄。 六、定期將合格犬配對使用情形、幼犬訓練狀況、專業訓練人員名冊、相關統計資料與犬隻防疫、健康檢查及追蹤評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合格犬及幼犬因傷病、不適任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務、訓練或退休者,應予適當照顧,不得任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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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7條,訓練單位應該辦理以下事項: 1. 合格犬與幼犬訓練及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配對使用。 2.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社會適應及宣導活動。 3. 專業訓練人員招募、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 4. 定期為合格犬及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遵守防疫及公共衛生相關規定,並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之指導。 5. 定期追蹤評估合格犬服役情形及與使用者配對情形。配對第一年應每三個月追蹤評估一次,配對一年以上應每年追蹤評估二次,每次追蹤應填寫評估紀錄。 6. 定期將合格犬配對使用情形、幼犬訓練狀況、專業訓練人員名冊、相關統計資料與犬隻防疫、健康檢查及追蹤評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7. 合格犬及幼犬因傷病、不適任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務、訓練或退休者,應予適當照顧,不得任意遺棄。 依據該法條的規定,訓練單位需要確保合格犬與幼犬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進行訓練和配對使用。此外,訓練單位還需要進行相關宣導活動、招募和培訓專業訓練人員、進行定期的防疫和健康檢查、追蹤評估合格犬的服役情況以及將相關資料報備中央主管機關。此外,合格犬及幼犬在停止服務、訓練或退休時,訓練單位需要提供適當的照顧,並且不得任意遺棄。 參考資料(需有最新資料):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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