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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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如果訓練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認可: 1. 申請認可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是非法獲取、偽造或變造的。 2. 喪失符合第3條第1項資格的條件。 3. 未按照第7條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導致合格犬或幼犬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 4. 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造成重大危害。 根據該法條的範例,如果訓練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是偽造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該訓練單位的認可。 依照該法條,如果一個訓練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導致合格犬或幼犬遭受重大傷害或死亡,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該訓練單位的認可。 根據該法條,如果訓練單位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造成重大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該訓練單位的認可。 根據同法條第2項,如果訓練單位被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則該訓練單位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可。 參考資料: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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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