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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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審查合於第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訓練單位認可文件,其認可期間為五年,期滿得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五年,並得按次申請延長。非聯盟會員者,應於五年之認可期間內,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必要時,期滿前得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二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 2.非聯盟會員之訓練單位,於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之日起,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與聯盟會員交流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五年期滿仍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者,不得再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認可。
- 3.前二項認可期間屆滿,未經延長或重新取得認可者,應將犬隻及使用者轉介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
- 4.訓練單位於認可期間內,其聯盟會員資格或專業訓練人員有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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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延長認可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會給予訓練單位認可文件,其有效期為五年。在這五年期滿後,訓練單位可以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也是五年,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再次申請延長。對於非聯盟會員,他們需要在五年的認可期間內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如果必要的話,在期滿之前可以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二年,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2. 非聯盟會員要求:對於尚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的訓練單位,在尚未取得資格之前,需要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與聯盟會員進行交流的成果報告,以備查。如果在五年期滿後仍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則不能再依據前兩項規定申請認可。 3. 認可期間屆滿處理:如果在前兩項規定之認可期間結束時,未能延長或重新取得認可,該訓練單位應將犬隻及使用者轉介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訓練單位。 4. 資格或人員變更的報告:在認可期間內,如果訓練單位的聯盟會員資格或專業訓練人員有任何變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備查。 參考資料: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範例:設想一個訓練單位在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文件後,其有效期為五年。在第四年時,該單位的聯盟會員資格發生變更(如成員離職或加入)。根據該條款,該訓練單位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這一變更,以使其能夠在認可期間內繼續享有認可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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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