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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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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得向訓練單位申請使用合格犬;經訓練單位評估適合者,得提供合格犬,並發給使用者證明,其格式如附表四。
  2. 2.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違反使用規定、使用原因變更或消失時,訓練單位得收回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並應將評估結果及追蹤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訓練單位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或收回使用者證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使用者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該法規主要描述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得向訓練單位申請使用合格犬,符合該法規的要求,並經訓練單位評估適合者,訓練單位可以提供合格犬給申請者,並發給使用者證明。根據附表四的格式,使用者證明的內容被規定在該法條中。 2. 若使用合格犬的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違反使用規定、使用原因變更或消失時,訓練單位有權收回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同時,訓練單位應將評估結果及追蹤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當訓練單位根據前述規定發給或收回使用者證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使用者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以上解釋,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主要確定了使用合格犬的資格與程序,並強調了訓練單位的權限和義務。該法條的目的在管理和控制合格犬的使用,保護視覺、聽覺和肢體功能障礙者的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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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得向訓練單位申請使用合格犬;經訓練單位評估適合者,得提供合格犬,並發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