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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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前條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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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3條,身心障礙者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1. 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2. 入住24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3. 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直轄市、縣(市)。 4. 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況。 5. 接受補貼後,喪失資格。 6. 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超過兩種。 7. 租賃契約的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依據最新的法律資料,上述情形均為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的規定。例如,根據內政部網站上的相關資訊,若身心障礙者因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則補貼機關應立即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的補貼金額。另外,若身心障礙者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直轄市、縣(市),補貼機關也應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的補貼金額。以上為具體的例子,顯示了法規對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限制條件與執行方式。
- 追繳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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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