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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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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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對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需要符合以下幾項條件: a. 家庭總收入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 b. 現在還沒有接受政府相關的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 c. 現在還沒有獲得政府的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d. 現在還沒有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e. 所租賃的房屋位於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f. 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都沒有自有住宅,除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該自有住宅不適合居住。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計算上述第一項的方式要依據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下列情形被視為無自有住宅: a. 身心障礙者、配偶、家人分別持有的共有住宅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b.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家人現在正在管理他人財產,且不是該信託財產的委託人。 c. 身心障礙者、配偶、家人只擁有政府公告拆遷的住宅。 d. 身心障礙者、配偶、家人只擁有未保存登記的住宅,且在申請前已經毀損面積超過整棟面積的50%,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參考資料: - 國家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非名詞
- 保存登記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5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5-1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5-2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5-3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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