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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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
- 2.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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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在使用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申請人應根據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此外,若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遺失或因損毀無法使用,申請人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攜帶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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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