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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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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
  2. 2.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在使用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申請人應根據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此外,若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遺失或因損毀無法使用,申請人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攜帶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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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