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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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 2.領用專用牌照之障礙事實消失時,由原發證機關通知監理機關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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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的親屬應該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歸還給原發證機關,並且要求原發證機關註銷證件。如果未歸還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原發證機關有權進行註銷。 例如,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因康復而不再符合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申請原因,他應該將該證件歸還給原發證機關,讓他們註銷該證件。如果他未進行歸還,原發證機關可以主動註銷該證件。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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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