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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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 2.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3.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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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這表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必須與該車輛的駕駛執照註記牌照一起使用,並且只能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者由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2.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這表示如果身心障礙者的配偶或親屬在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能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3.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這表示如果一輛車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則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可以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另外,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以上這些規定都可以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中找到相關的支援資料。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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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