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這表示持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人不得將其識別證借給其他人使用。如果有人違反此規定,將可能面臨相關的處罰。 2. 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者,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這意味著如果有人違反了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相關規定,並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查證屬實後,原發證機關將通知該人註銷他們的識別證,並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核發。 3. 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這表示如果有人被查出偽造或冒用了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自從被發現之日起,他們將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4. 前項偽造之識別證,其可辨識被偽造之機關者,由該主管機關沒入;無法辨識被偽造之機關者,由查獲機關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根據這一項目的規定,如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被發現是偽造的,可以根據識別證上能辨識出的機關,由該機關沒入識別證。如果無法辨識出被偽造的機關,則由查獲偽造證件的執法機關沒入。如果偽造證件涉及刑事責任,將被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總結來說,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使用和管理規定,並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給予了相對應的處罰和懲戒。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偽造名詞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