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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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停車場應於便捷處所設置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視實際需要設置指示標誌。
- 2.機械式、塔臺式公共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專用停車位,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 3.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規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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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公共停車場應於便捷處所設置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視實際需要設置指示標誌。這表示公共停車場應該在方便的位置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設置專用停車位,同時應該標示明確的指示標誌,以便身心障礙者能夠方便地找到這些停車位。 2. 機械式、塔臺式公共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專用停車位,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這表示如果機械式、塔臺式公共停車場有足夠的空間,可以設置平面式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且應根據法律第56條第1項的規定比率將這些停車位設置在方便的位置。 3.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規劃設置。這表示具體評估是否有足夠的空間來設置平面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的種類和實際現況進行評估和計劃。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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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