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1-1 條
- 1.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2.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 3.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1規定,媒體揭露足以識別家暴被害人身分者,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自媒體與網路轉傳同樣適用。
Q · 在臉書轉貼家暴新聞會被罰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1第2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50條之1的身分保密規定者,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命限期移除、下架。臉書粉專、IG、YouTube 頻道的經營者在法律上即為「網際網路媒體負責人」,轉貼時若附上姓名、住處、清晰照片等足以識別被害人的線索,即構成違反;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無監督關係時,依第3項直接處罰行為人。
白話解讀
你打開新聞看到家暴事件的報導,可能會注意到受害者的臉被打馬賽克、名字用化名。這不是媒體自律,這是法律強制,違反要罰六萬到六十萬。本條就是那把開罰的刀。媒體揭露家暴被害人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不管是電視、廣播、報紙、網路、臉書粉專、YouTube 頻道,通通適用,金額從 112 年修正後翻倍,最高 60 萬。但這條對一般人也有隱藏版意義:現在每個人都是自媒體。你在臉書分享家暴新聞時,若轉載了被害人姓名、照片、住址或任何足以識別的線索,你就是條文中「網際網路媒體負責人」或「行為人」,一樣會被罰。很多人在群組轉傳「八卦」以為沒事,其實金額起跳六萬。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1為媒體揭露禁令的行政罰則規定。針對廣播電視事業(第1項)、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第2項)違反第50條之1身分保密規定者,課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沒入物品、命限期移除下架;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無監督關係者,處罰對象為行為人。但被害人死亡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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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在臉書轉貼一則家暴新聞,為什麼會被罰?▾
取決於你轉貼的內容是否包含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若原始新聞已馬賽克且無識別資訊,單純轉貼通常沒問題;但若你加了當事人姓名、職業、住處,或轉貼截圖清晰到能辨識,依第61條之1第2項你即屬網際網路媒體範疇,6萬起跳。
Q2被害人已經死了,新聞還是要保護他嗎?▾
原則上仍要保護,但第2項但書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判斷權在主管機關而非媒體自己。即使被害人死亡,家屬仍有隱私利益,擅自揭露仍可能面臨民事侵權求償。
Q3罰的對象是誰?網站負責人還是發文的網友?▾
依第2、3項層次:有負責人且與行為人有監督關係時罰負責人;無負責人或無監督關係時直接罰行為人。臉書個人粉專發文罰粉專管理者;在新聞留言區留言揭露,平台對留言者無監督關係,罰留言者本人。
Q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1是什麼?▾
媒體揭露足以識別家暴被害人身分資訊的行政罰則,罰6萬至60萬元,112年起金額翻倍,含自媒體。
Q5什麼叫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
姓名、住址、清晰照片,或姓氏加職業、馬賽克漏拍門牌等可讓人辨認的資訊組合都算。
Q6第50條之1和第61條之1差在哪?▾
第50條之1是身分保密的實體禁令,第61條之1是違反該禁令的罰則出口。
Q7誰是條文中的網際網路媒體負責人?▾
臉書粉專、IG、YouTube 頻道、部落格的經營管理者,法律上即負有監督內容的負責人義務。
Q8發現媒體揭露我的身分怎麼辦?▾
截圖存證→辨識主管機關(廣電找NCC、網路找衛福部或社會局)→正式檢舉→要求限期下架更正。
Q9怎麼向主管機關檢舉媒體揭露?▾
依媒體類型向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有調查權,處理速度比民事訴訟快。
Q10自媒體被檢舉揭露身分該如何補救?▾
第一時間全數下架刪除、申請搜尋引擎移除快取,主動書面說明道歉,態度可影響裁罰金額。
Q11違反第61條之1要罰多少錢?▾
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移除下架,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Q12家暴和性侵被害人媒體揭露禁令差在哪?▾
兩者都禁止揭露身分,分別規定於家暴防治法50-1/61-1與性侵害防治法48條,精神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家暴防治法§50-1/61-1 | 性侵害防治法§48 | 兒少權益保障法§103 |
|---|---|---|---|
| 規範對象 | 家暴被害人身分資訊 | 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 | 兒少被害人身分資訊 |
| 罰鍰範圍 | 6萬至60萬元 | 依該法規定 | 依該法規定 |
| 死亡例外 | 經主管機關認有公益必要不罰 | 另有規定 | 另有規定 |
| 適用媒體 | 含網路、自媒體、社群 | 含網路媒體 | 含網路媒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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