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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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保護令罪是刑事犯罪而非單純罰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且為非告訴乃論。
Q · 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會。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只罰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法院保護令所列禁止事項(如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遠離特定場所、未依命刪除性影像等),即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即使原諒,檢察官仍可起訴;違反不以被害人實際受傷為要件,違反裁定事項本身即成立。
白話解讀
保護令不是一張紙,是一個刑事扳機。很多加害人以為保護令只是「法官的提醒」,違反了頂多罰錢。錯。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直接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跟民事不履行完全不同性質,是刑事犯罪,會留前科。但對被害人來說這條也是一把雙面刃:保護令的價值 90% 在「對方違反時你怎麼處理」。保護令貼在冰箱上沒用,你必須知道違反當下要報警,要保存證據,要讓檢察官看到違反事實。112 年大修還加了三個新款:禁止重製散布性影像、交付或刪除性影像、向網路平台申請移除,這是因應數位時代親密關係暴力常伴隨性影像控制的立法補丁。
法律定性
違反保護令罪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指行為人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6 條或準用規定所核發保護令中的法定禁止款項,即構成之刑事犯罪。其保護法益為保護令所欲確保的人身安全、行動自由與隱私(含性影像),不以被害人發生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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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前男友只是傳一則訊息說他想我,這也算違反保護令嗎?
如果保護令載有「禁止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那一則訊息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被害人有實際損害。實務上請保存訊息內容、時間、帳號三要素並儘早報警。
Q2如果我不小心違反保護令,有和解空間嗎?
違反保護令罪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告或原諒,檢察官仍可起訴;但和解書是檢察官裁量緩起訴與法官量刑的重要參考。和解須透過律師或調解委員轉達,自行接觸對方本身可能又構成違反。
Q3保護令時間到了,對方還是會來鬧我怎麼辦?
保護令效期最長兩年,可在到期前聲請延長並附對方持續騷擾證據。若已過期則本罪不適用,可就騷擾行為另提傷害、妨害自由、恐嚇等罪。建議到期前一個月提出延長聲請。
Q4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非告訴乃論之刑事犯罪,會留前科。
Q5違反保護令罪是什麼?
違反法院保護令所列禁止款項(禁止接觸、遠離、交付或刪除性影像等)即成立的刑事犯罪,不以被害人受傷為要件。
Q6保護令有哪幾種?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違反其中法定款項都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
Q7什麼行為算違反保護令?
出現在禁制距離內、傳訊息或透過第三人傳話接觸、未依命刪除或交付性影像等作為與不作為,都可能構成。
Q8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違反當下立刻撥110報警,同步錄影錄音存證,要求製作報案紀錄並指明違反第幾款,可同時聲請加強保護令。
Q9違反保護令罪怎麼蒐證?
截圖訊息含時間與帳號、現場錄影、記下車牌與穿著、保留目擊證人與報案三聯單,越快越完整越好。
Q10不小心違反保護令怎麼補救?
透過律師或調解委員(不可自行接觸對方)嘗試和解,和解書是爭取緩起訴的關鍵文件。
Q11保護令過期對方還來鬧怎麼處理?
到期前一個月聲請延長;已過期則本罪不適用,改提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罪。
Q12違反保護令罪 vs 跟蹤騷擾罪差在哪?
兩者皆為刑事且非告訴乃論,違反家暴保護令罰金上限10萬,違反跟騷保護令上限30萬,依據與保護令種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法律性質 | 成立要件 | 是否告訴乃論 | 法定刑度 |
|---|---|---|---|---|
|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61) | 刑事犯罪 | 違反保護令法定款項本身 | 非告訴乃論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 跟蹤騷擾防制法違反保護令 | 刑事犯罪 | 違反跟騷保護令 | 非告訴乃論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 強制罪(刑法304) | 刑事犯罪 |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非告訴乃論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法律性質
-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61)
- 刑事犯罪
- 跟蹤騷擾防制法違反保護令
- 刑事犯罪
- 強制罪(刑法304)
- 刑事犯罪
成立要件
-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61)
- 違反保護令法定款項本身
- 跟蹤騷擾防制法違反保護令
- 違反跟騷保護令
- 強制罪(刑法304)
-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是否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61)
- 非告訴乃論
- 跟蹤騷擾防制法違反保護令
- 非告訴乃論
- 強制罪(刑法304)
- 非告訴乃論
法定刑度
-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61)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跟蹤騷擾防制法違反保護令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強制罪(刑法304)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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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60305 全文修正)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121 修正)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考量性影像為個人隱私最核心範疇,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類型,爰配合增訂第六款違反法院所為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第七款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第八款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等裁定為違反保護令罪,以周延對被害人之保護。又有關違反法院所為第八款之裁定所涉違反保護令罪,係指相對人未於法院裁定載明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進行刪除或申請移除其所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倘相對人業依法院裁定內容進行刪除或申請移除,但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予移除,或其原上傳檔案已遭第三人備份、轉傳及散布等非可歸責於相對人之情事,不在此限。 二、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核發通常保護令及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考量處罰明確性原則,罰責規定不宜以準用方式規範,為期明確周妥,爰修正序文予以定明違反者依違反保護令罪規定處罰。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考量性影像為個人隱私最核心範疇,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類型,爰配合增訂第六款違反法院所為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第七款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第八款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等裁定為違反保護令罪,以周延對被害人之保護。又有關違反法院所為第八款之裁定所涉違反保護令罪,係指相對人未於法院裁定載明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進行刪除或申請移除其所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倘相對人業依法院裁定內容進行刪除或申請移除,但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予移除,或其原上傳檔案已遭第三人備份、轉傳及散布等非可歸責於相對人之情事,不在此限。 二、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核發通常保護令及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考量處罰明確性原則,罰責規定不宜以準用方式規範,為期明確周妥,爰修正序文予以定明違反者依違反保護令罪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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