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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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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
所定提供被害人或
證人
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之入出路線及等待空間。 三、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應於
開庭
前或開庭時,向法院
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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