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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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規定了被害人或證人在出庭時所需的安全環境和措施。具體而言,這包括以下全部或一部分的事項: 1. 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法院可以提供視訊設備或單面鏡等工具,使被害人或證人在出庭過程中可以遠距離提供證言,或者在安全的位置上進行審理。 2. 規劃或安排其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入出路線:法院可以對被害人或證人的到庭路線進行規劃,例如提供不同進出口或特定通道,以保護其安全並避免可能的危險。 3. 其他相關措施: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其他相關的安全措施,以確保被害人或證人在出庭過程中的安全。 如果被害人或證人需要法院提供上述措施,則應在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提出相關要求。需注意的是,根據問題中的資料,尚未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案例分析或資料來源。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證人名詞
- 開庭名詞
- 陳明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9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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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