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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人員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檢具事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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