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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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檢具事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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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警察人員在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時,應使用書面形式,並檢具相關事證和其他相關資料。當情況緊急時,也可以使用口頭、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進行報告。 舉個與此條有關的例子:假設有人在家中遭受家庭暴力,他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並向警察報案。警察接到報案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要求,他們需要填寫報告文件並檢具相關的事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以便報告給檢察官和法院。如果情況非常緊急,警察還可以使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方式報告案件的情況和資料。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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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