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刑事訴訟終結時,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至該處分確定時。 二、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至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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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刑事訴訟終結時,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至該處分確定時。 二、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至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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