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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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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刑事訴訟終結時,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者,至該處分確定時。 二、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至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終結時,指的是以下兩種情形: 一、案件經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情況,直到該處分確定下來為止。 二、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情況,直到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下來為止。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這些情形下的刑事訴訟終結時,表示相關法律程序已完結,並最終確定了相應的處分或判決。 例如,如果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經檢察官做出了不起訴處分,當該處分確定下來後,這個案件的刑事訴訟終結時就會算是到了,不再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同樣地,如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案件的刑事訴訟終結時就是指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的時刻,不會再有其他相關法律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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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刑事訴訟終結時,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